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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提高我市困难群众保障标准的通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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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市政府同意,决定提高我市困难群众保障标准:

一、提高低保标准。将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提高60元,达到每月855元。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40元,达到540元。

二、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。将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提高85元,达到每人每月1120元。

三、提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标准。将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标准提高60元, 达到每人每月670元。

四、提高残疾孤儿(事实无人抚养儿童)照料护理补贴标准。将重度残疾孤儿(事实无人抚养儿童)照料护理补贴提高280元,达到每人每月1480元,其他残疾孤儿(事实无人抚养儿童)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提高180元,达到每人每月1380元。

五、调整后保障标准从2022年1月1日开始执行。

关于提高我市困难群众保障标准的通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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